关于香港23条事件
【摘要】【红星在前网】披露【国家镇压殖民地武器侵略战争】【关于香港23条事件】为了维稳和为非作歹,狗官通过香港对追求民主宗教信仰自由、信访举报维权、人权、异议、针砭时弊和帮助弱势群体人士打击镇压,在出台《香港基本法》23条问题上始终贼心不死,炮制杜导斌冤案,以恐吓老百姓。
【内容】问题10:有战友询问:“郭将军,您好!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事件’及杜导斌冤案的相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是一条就香港境内有关国家安全,即叛国罪、分裂国家行为、煽动叛乱罪、颠覆国家罪及窃取国家机密等多项条文作出立法指引的宪法条 文。担任过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的李柱铭指出《第二十三条》关于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的罪名是于1989年发生六*四后才再次加入《基本法》草稿中,司徒华则 认为条文是针对支联会的。
2002年至2003年期间,这项条文的立法过程引起香港各界反弹,引发2003年的七一游行,加上法案表决前 夕代表自由党的行政会议成员田北俊辞职,特区政府无望在立法会取得足够票数支持,最终暂时收回条文终止立法程序,至今未再提交。同时很多专家学者指出‘二 十三条立法’是中央插手香港事务,不利于一国两制的实施,对香港作为中国民主制度的实践参考,有害无益。
一、条文草拟
香 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于1988年8月发表《基本法》第一稿,稿内第二十二条(即《第二十三条》前身)全文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须立法禁止任何破坏 国家统一或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为’。第一稿公布后社会意见认为条文含糊,认为条文应删去‘颠覆’字眼。于是草委会随后在1989年2月发表《基本法》第 二稿《第二十三条》中删除‘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字眼,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或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以释疑虑。 条文中又加入‘自行立法’字眼,让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在适当时机才立法。
但1989年发生六*四后,中央政府认为需要收紧有关条文,重新于最后修订的条文中加入‘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字眼,并于条文中加上香港政治性组织禁止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进行政治活动和建立联系,以避免香港成为‘颠覆基地’。
二、条文内容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2章,有关《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最后一条,即第23条的内容全文如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三、立法过程
2002 年中,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表示中央人民政府希望香港尽快落实基本法第23条立法。2002年9月24日,香港政府颁布了《实施基本法第 23条咨询文件》,除了把现时法律已经衔盖但过时的法例进行修订外,还就原来《香港法例》没有的分裂国家行为与颠覆国家罪提案作出咨询。有人认为此举反映 特首董建华积极回应钱其琛的讲话。
根据咨询文件,有关法例的修订会把现时分散于《香港法例》内多项相关的条文抽出集中,并重新写成一条《国家安全法》;根据《基本法》所规定,对叛国罪、分裂国家行为、煽动叛乱罪、颠覆国家罪及窃取国家机密5项罪行作出明确及清晰的立法。
香 港特区政府开始就《香港基本法》第23条,就叛国,颠覆,及分裂国土等罪行进行咨询。市民对咨询文件反应热烈,对立法作出多项建议。香港各政党及专业团体 就条文的立法过程提出积极的建议。虽然《香港基本法》规定特区政府必须就《第二十三条》自行立法,同时也清楚订明任何人在香港都享有人权、言论自由、新闻 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自由,但是当时的律政司司长梁爱诗表示,指出‘23条就像有把刀在你头上’,令很多人忧虑这项法例可能会影向港人本来拥有的人权和自 由,除部分亲北京人士和社团对立法表示支持,绝大部分香港市民感到无助和忧虑。另外,公众对法例中将可能引进内地法例中‘国家安全’的慨念而感到非常不 安。通过这个慨念,政府可以随时以危害国家安全的名义而取缔任何民间组织,而无须提出证据。
咨询期间,当时的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专程到多 间大学出席研讨会,但研讨会却演变成双方的一场口舌战而不是理性讨论,令研讨会最终不欢而散。期间叶太的言论引发不少争议,当中最广为国际传媒报道者为 ‘希特勒也是民主制度选举出来的’;另一方面,出席研讨会的大学生亦有激烈反应,例如多次在叶太发言时以嘘声和‘局长落台’打断其话柄。其后叶太以公务繁 忙为理由,决定取消出席三所专上院校的同类研讨会。
政治人士和市民普遍认为,此文件过于严苛,刑事条文泛政治化,其中‘国家安全’被夸大,而许多新定义的语句含意都很广泛并欠明确,对基本人权和自由没有应有的保障。咨询文件引起市民忧虑的部分:
中国内地境内如有组织被中央人民政府定性为‘危害国家安全’而遭禁制,香港政府有权查禁该组织的香港分支而无需经任何调查。
‘国家’与‘政府’的概念分界模糊。民主的制度容许市民监察政府,但建议的条文使反对‘政府’等同于反对‘国家’。
警察无需证据和法庭手令即可入屋搜查,实属制造白色恐怖之举。
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均属违法。知情不报者可被检控,引入古代连坐法。
‘煽动’‘处理煽动’‘管有煽动’‘知情不报’之类罪行,可能会对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造成潜在威胁。
检控‘煽动叛乱’罪行不设时限,疑当局即可无限期地追究‘煽动叛乱罪行’。
条例适用于香港永久居民,不论他身处何方。逗留香港的人,不论国籍,也受法律约束。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
当时的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积极推动立法,指出立法是平常和自然的事。她的一些言论曾引起争论。
‘难道出租车司机、酒楼侍应、麦当劳服务员会逐条跟我讨论?只有专家会去读草案,例如立法会议员、法律界和学者。’—叶刘淑仪在立法会会议中回应有人建议扩大向市民咨询的规模,2002年9月26日。
2002年12月15日,6万人游行反对立法。截至12月24日,反对团体已收集了19万名市民的签名反对立法。同年12月19日,龙纬汶、曾健成(阿牛)、孔令瑜等压力团体代表在立法会痛陈立法的害处。
2003年7月1日,香港特区成立纪念日,民间人权阵线举办‘七一游行’,主题是‘反对23条立法’,吸引50万市民上街参与,从铜锣湾步行到中环政府总部。参与游行的人数大大超过政府预期。7月5日,政府就23条立法作出3项的让步,董建华宣布修改原草案条文,包括:
删除可取缔内地从属组织的条款;
加入公众利益抗辩理由;
取消警察入屋搜查权。
同 年7月6日,时任自由党主席的田北俊因与政府的意见不一致,宣布辞去行政会议成员一职,表示反对政府仓促立法。随着自由党的反对,立法会中不可能有足够的 支持票通过条例。政府经过通宵会议后,在7月7日凌晨1时57分宣布无限期押后提交《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的二读。7月9日晚上,有5万人在立 法会门外的皇后像广场、遮打花园及附近的街道上集会,反对23条立法。在集会接近完结时,立法会议员黄宜弘乘坐立法会安排的巴士离开立法会大楼时,在车上 对示威群众举起中指,这一幕被正在直播集会的电视台摄入镜头内,引起市民极大反响,有教育界人士批评立法会议员举起不文手势会做成坏榜样。9月5日,董建 华宣布撤回《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承诺先搞好经济,并会再次充份咨询市民,达到共识后才再立法,并重申没有时间表。
四、重提立法
2004年9月,立法会选举结束,自由党晋身立法会第2大党的地位,党魁田北俊即时向董建华建议重新提交23条草案予立法会咨询,但为董建华所拒绝。
2010年8月21日,港区人大代表王敏刚表示,由于国际形势危急,不时发生恐怖活动,香港不应再回避问题,愈快立法愈好,因此会在下周在北京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重新要求香港特区政府为基本法第23条立法。
2011年5月25日,人大常委范徐丽泰表示,下届行政长官需要面对多项挑战,更有责任及有需要为在2003年立法失败的《基本法》第23条立法,同时表示第23条并非洪水猛兽,市民无需过于担忧。
五、反对意见
第23条立法让政府可以以言入罪,不符合《约翰内斯堡原则》。
第23条立法草案条文过于含糊,欠缺免责条款,不符合普通法原则。
中央政府有不少以言入罪的先例,若香港政府订立相似的法例,难保不在中央政府压力下,出现相同状况。
草案对违法言论的定义过于空泛,很多异议、反对言论均可能构成入罪,恐怕条例会很易成为政府以言入罪,压制言论的工具。即使条例备而不用,仍会对民间言论构成无形压力,长远影响香港的言论空间。
香 港尚未实行政制民主化,市民无实权问责于政府,无条件与西方民主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和澳洲)相提并论。即使西方国家有类似条例,由于 市民有相当多的制衡手段,所以不构成问题;相反,香港政府的行政、立法权力,均并非由普选产生,市民只是单方面承受政府相关权力,无从制衡,难保他日香港 政府不借此压制反对意见。
虽然政府一直宣称‘23条的条文和刑罚比很多西方民主国家宽松’,但由于香港政制不民主,难保将来港府不会在中央政府的要求下擅自收紧刑罚。
由于有关概念定义模糊,若强行仓促立法,政府需要面对立法不完善而做成的后果,包括市民应有的权利被剥削,或立法使香港市民应有的权利变相转交与中央政府,使中央可以利用有关法例制约港人。
就以上不同意见,香港市民对立法仍有不同的具体立场。综合来说,有以下四种不同的立场:
坚持一切依旧,反对任何形式的立法。
反对就分裂国家行为与颠覆国家罪立法,但不反对政府就有关法例的其他条文的修订。
反对仓促立法,所以在通过法例之前,必须对草案进行严谨的讨论。
反对草案修订收窄现有的公民权利,但同意另立较宽松的草案,再行修改法例,以适应主权移交后的客观环境转变。
六、杜导斌事件
杜 导斌,1963年出生于武汉市,大专学历,1983年参加工作,先后在环保局,市政府改革办公室,医疗保险局工作,干过技术员,工程师,团书记,秘书,办 公室主任兼管政工和机关,职务上多次受到省\市奖励,并立过三等功。2000年,因政治观念改变,在入党即将成为事实的情况下,撤回了申请书。2003 年,市党委常委谈话提升职务,杜导斌以不赴任回应。
2000年在关天茶舍等网站上连续发表时事评论,抨击中国农村税负过重,社会保障不保 农民,义务教育名不副实,压制言论自由等范围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主张效法韩国全面取消强加在农民头上的各项税费。与王怡等人一起发起抗议信息产业部管制 网络资讯流通的法规,在海外网站上大力呼吁抵制香港23条立法,声援香港市民游行示威,积极参加湖北省内的各种民间维权活动,终于被当局视为威胁因素。
2003 年10月被中共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拘留,旋转逮捕,2004年6月,孝感市中级法院一审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两 年,缓刑四年。杜导斌不服判决,以无罪提起上诉,同年8月4日,湖北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此后,杜导斌多次申诉,包括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起违宪审 查控诉,但均未获回音。
中国官方媒体报道说,‘杜导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据不悔罪,不服从监管,多次违反法律和执行机关的监督管理规定’。因此,湖北孝感中级法院根据执行机关提出的建议,撤销了对杜导斌的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郭 将军,‘官员’为了维稳和进一步为非作歹,特别是通过香港对大陆及香港的追求民主宗教信仰自由人士、信访举报维权人士、人权人士、异议人士、针砭时弊人士 和帮助弱势群体的人士进行打击和镇压,在出台《香港基本法》第23条问题上始终贼心不死,并炮制了杜导斌冤案,以恐吓大陆及香港的老百姓,对此,请问您如 何看待?”
【来源】红星在前网
【出自】719、郭旭东将军论当代国际军事战争:国家警惕殖民地武器侵略战争(思维、隐形、超限战争)点击查看
【摘要】【红星在前网】披露【国家镇压殖民地武器侵略战争】【关于香港23条事件】为了维稳和为非作歹,狗官通过香港对追求民主宗教信仰自由、信访举报维权、人权、异议、针砭时弊和帮助弱势群体人士打击镇压,在出台《香港基本法》23条问题上始终贼心不死,炮制杜导斌冤案,以恐吓老百姓。
【内容】问题10:有战友询问:“郭将军,您好!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事件’及杜导斌冤案的相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是一条就香港境内有关国家安全,即叛国罪、分裂国家行为、煽动叛乱罪、颠覆国家罪及窃取国家机密等多项条文作出立法指引的宪法条 文。担任过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的李柱铭指出《第二十三条》关于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的罪名是于1989年发生六*四后才再次加入《基本法》草稿中,司徒华则 认为条文是针对支联会的。
2002年至2003年期间,这项条文的立法过程引起香港各界反弹,引发2003年的七一游行,加上法案表决前 夕代表自由党的行政会议成员田北俊辞职,特区政府无望在立法会取得足够票数支持,最终暂时收回条文终止立法程序,至今未再提交。同时很多专家学者指出‘二 十三条立法’是中央插手香港事务,不利于一国两制的实施,对香港作为中国民主制度的实践参考,有害无益。
一、条文草拟
香 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于1988年8月发表《基本法》第一稿,稿内第二十二条(即《第二十三条》前身)全文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须立法禁止任何破坏 国家统一或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为’。第一稿公布后社会意见认为条文含糊,认为条文应删去‘颠覆’字眼。于是草委会随后在1989年2月发表《基本法》第 二稿《第二十三条》中删除‘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字眼,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或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以释疑虑。 条文中又加入‘自行立法’字眼,让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在适当时机才立法。
但1989年发生六*四后,中央政府认为需要收紧有关条文,重新于最后修订的条文中加入‘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字眼,并于条文中加上香港政治性组织禁止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进行政治活动和建立联系,以避免香港成为‘颠覆基地’。
二、条文内容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2章,有关《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最后一条,即第23条的内容全文如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三、立法过程
2002 年中,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表示中央人民政府希望香港尽快落实基本法第23条立法。2002年9月24日,香港政府颁布了《实施基本法第 23条咨询文件》,除了把现时法律已经衔盖但过时的法例进行修订外,还就原来《香港法例》没有的分裂国家行为与颠覆国家罪提案作出咨询。有人认为此举反映 特首董建华积极回应钱其琛的讲话。
根据咨询文件,有关法例的修订会把现时分散于《香港法例》内多项相关的条文抽出集中,并重新写成一条《国家安全法》;根据《基本法》所规定,对叛国罪、分裂国家行为、煽动叛乱罪、颠覆国家罪及窃取国家机密5项罪行作出明确及清晰的立法。
香 港特区政府开始就《香港基本法》第23条,就叛国,颠覆,及分裂国土等罪行进行咨询。市民对咨询文件反应热烈,对立法作出多项建议。香港各政党及专业团体 就条文的立法过程提出积极的建议。虽然《香港基本法》规定特区政府必须就《第二十三条》自行立法,同时也清楚订明任何人在香港都享有人权、言论自由、新闻 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自由,但是当时的律政司司长梁爱诗表示,指出‘23条就像有把刀在你头上’,令很多人忧虑这项法例可能会影向港人本来拥有的人权和自 由,除部分亲北京人士和社团对立法表示支持,绝大部分香港市民感到无助和忧虑。另外,公众对法例中将可能引进内地法例中‘国家安全’的慨念而感到非常不 安。通过这个慨念,政府可以随时以危害国家安全的名义而取缔任何民间组织,而无须提出证据。
咨询期间,当时的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专程到多 间大学出席研讨会,但研讨会却演变成双方的一场口舌战而不是理性讨论,令研讨会最终不欢而散。期间叶太的言论引发不少争议,当中最广为国际传媒报道者为 ‘希特勒也是民主制度选举出来的’;另一方面,出席研讨会的大学生亦有激烈反应,例如多次在叶太发言时以嘘声和‘局长落台’打断其话柄。其后叶太以公务繁 忙为理由,决定取消出席三所专上院校的同类研讨会。
政治人士和市民普遍认为,此文件过于严苛,刑事条文泛政治化,其中‘国家安全’被夸大,而许多新定义的语句含意都很广泛并欠明确,对基本人权和自由没有应有的保障。咨询文件引起市民忧虑的部分:
中国内地境内如有组织被中央人民政府定性为‘危害国家安全’而遭禁制,香港政府有权查禁该组织的香港分支而无需经任何调查。
‘国家’与‘政府’的概念分界模糊。民主的制度容许市民监察政府,但建议的条文使反对‘政府’等同于反对‘国家’。
警察无需证据和法庭手令即可入屋搜查,实属制造白色恐怖之举。
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均属违法。知情不报者可被检控,引入古代连坐法。
‘煽动’‘处理煽动’‘管有煽动’‘知情不报’之类罪行,可能会对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造成潜在威胁。
检控‘煽动叛乱’罪行不设时限,疑当局即可无限期地追究‘煽动叛乱罪行’。
条例适用于香港永久居民,不论他身处何方。逗留香港的人,不论国籍,也受法律约束。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
当时的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积极推动立法,指出立法是平常和自然的事。她的一些言论曾引起争论。
‘难道出租车司机、酒楼侍应、麦当劳服务员会逐条跟我讨论?只有专家会去读草案,例如立法会议员、法律界和学者。’—叶刘淑仪在立法会会议中回应有人建议扩大向市民咨询的规模,2002年9月26日。
2002年12月15日,6万人游行反对立法。截至12月24日,反对团体已收集了19万名市民的签名反对立法。同年12月19日,龙纬汶、曾健成(阿牛)、孔令瑜等压力团体代表在立法会痛陈立法的害处。
2003年7月1日,香港特区成立纪念日,民间人权阵线举办‘七一游行’,主题是‘反对23条立法’,吸引50万市民上街参与,从铜锣湾步行到中环政府总部。参与游行的人数大大超过政府预期。7月5日,政府就23条立法作出3项的让步,董建华宣布修改原草案条文,包括:
删除可取缔内地从属组织的条款;
加入公众利益抗辩理由;
取消警察入屋搜查权。
同 年7月6日,时任自由党主席的田北俊因与政府的意见不一致,宣布辞去行政会议成员一职,表示反对政府仓促立法。随着自由党的反对,立法会中不可能有足够的 支持票通过条例。政府经过通宵会议后,在7月7日凌晨1时57分宣布无限期押后提交《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的二读。7月9日晚上,有5万人在立 法会门外的皇后像广场、遮打花园及附近的街道上集会,反对23条立法。在集会接近完结时,立法会议员黄宜弘乘坐立法会安排的巴士离开立法会大楼时,在车上 对示威群众举起中指,这一幕被正在直播集会的电视台摄入镜头内,引起市民极大反响,有教育界人士批评立法会议员举起不文手势会做成坏榜样。9月5日,董建 华宣布撤回《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承诺先搞好经济,并会再次充份咨询市民,达到共识后才再立法,并重申没有时间表。
四、重提立法
2004年9月,立法会选举结束,自由党晋身立法会第2大党的地位,党魁田北俊即时向董建华建议重新提交23条草案予立法会咨询,但为董建华所拒绝。
2010年8月21日,港区人大代表王敏刚表示,由于国际形势危急,不时发生恐怖活动,香港不应再回避问题,愈快立法愈好,因此会在下周在北京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重新要求香港特区政府为基本法第23条立法。
2011年5月25日,人大常委范徐丽泰表示,下届行政长官需要面对多项挑战,更有责任及有需要为在2003年立法失败的《基本法》第23条立法,同时表示第23条并非洪水猛兽,市民无需过于担忧。
五、反对意见
第23条立法让政府可以以言入罪,不符合《约翰内斯堡原则》。
第23条立法草案条文过于含糊,欠缺免责条款,不符合普通法原则。
中央政府有不少以言入罪的先例,若香港政府订立相似的法例,难保不在中央政府压力下,出现相同状况。
草案对违法言论的定义过于空泛,很多异议、反对言论均可能构成入罪,恐怕条例会很易成为政府以言入罪,压制言论的工具。即使条例备而不用,仍会对民间言论构成无形压力,长远影响香港的言论空间。
香 港尚未实行政制民主化,市民无实权问责于政府,无条件与西方民主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和澳洲)相提并论。即使西方国家有类似条例,由于 市民有相当多的制衡手段,所以不构成问题;相反,香港政府的行政、立法权力,均并非由普选产生,市民只是单方面承受政府相关权力,无从制衡,难保他日香港 政府不借此压制反对意见。
虽然政府一直宣称‘23条的条文和刑罚比很多西方民主国家宽松’,但由于香港政制不民主,难保将来港府不会在中央政府的要求下擅自收紧刑罚。
由于有关概念定义模糊,若强行仓促立法,政府需要面对立法不完善而做成的后果,包括市民应有的权利被剥削,或立法使香港市民应有的权利变相转交与中央政府,使中央可以利用有关法例制约港人。
就以上不同意见,香港市民对立法仍有不同的具体立场。综合来说,有以下四种不同的立场:
坚持一切依旧,反对任何形式的立法。
反对就分裂国家行为与颠覆国家罪立法,但不反对政府就有关法例的其他条文的修订。
反对仓促立法,所以在通过法例之前,必须对草案进行严谨的讨论。
反对草案修订收窄现有的公民权利,但同意另立较宽松的草案,再行修改法例,以适应主权移交后的客观环境转变。
六、杜导斌事件
杜 导斌,1963年出生于武汉市,大专学历,1983年参加工作,先后在环保局,市政府改革办公室,医疗保险局工作,干过技术员,工程师,团书记,秘书,办 公室主任兼管政工和机关,职务上多次受到省\市奖励,并立过三等功。2000年,因政治观念改变,在入党即将成为事实的情况下,撤回了申请书。2003 年,市党委常委谈话提升职务,杜导斌以不赴任回应。
2000年在关天茶舍等网站上连续发表时事评论,抨击中国农村税负过重,社会保障不保 农民,义务教育名不副实,压制言论自由等范围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主张效法韩国全面取消强加在农民头上的各项税费。与王怡等人一起发起抗议信息产业部管制 网络资讯流通的法规,在海外网站上大力呼吁抵制香港23条立法,声援香港市民游行示威,积极参加湖北省内的各种民间维权活动,终于被当局视为威胁因素。
2003 年10月被中共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拘留,旋转逮捕,2004年6月,孝感市中级法院一审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两 年,缓刑四年。杜导斌不服判决,以无罪提起上诉,同年8月4日,湖北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此后,杜导斌多次申诉,包括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起违宪审 查控诉,但均未获回音。
中国官方媒体报道说,‘杜导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据不悔罪,不服从监管,多次违反法律和执行机关的监督管理规定’。因此,湖北孝感中级法院根据执行机关提出的建议,撤销了对杜导斌的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郭 将军,‘官员’为了维稳和进一步为非作歹,特别是通过香港对大陆及香港的追求民主宗教信仰自由人士、信访举报维权人士、人权人士、异议人士、针砭时弊人士 和帮助弱势群体的人士进行打击和镇压,在出台《香港基本法》第23条问题上始终贼心不死,并炮制了杜导斌冤案,以恐吓大陆及香港的老百姓,对此,请问您如 何看待?”
【来源】红星在前网
